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7〕7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凝聚党心民心,促进党风政风和领导干部作风的根本好转,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理解学习贯彻《规定》的重大意义
《规定》发布的意义重大,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精神,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规定》发布的重大意义,态度要鲜明,执行要坚决,措施要得力。
(一)有利于及时有效惩治和预防新形势下出现的腐败现象。近年来反腐败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从全省范围查办案件的情况看,权钱交易问题比较突出,而且手法不断变化、翻新,由“公开”转为“地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更具隐蔽性、复杂性,且往往数额多,危害大,影响坏。《规定》中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过去因缺乏相应的党内法规,调查取证难,定性处理难,导致这类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查处,一些违纪分子得以逃避法纪的制裁。中央纪委针对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特点制定这一《规定》,十分必要,非常及时,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充分表明了解决新出现的腐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仅为及时有效查处新形势下的权钱交易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同时用制度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惩治重点,有利于不断加大并长期保持惩治和预防权钱交易行为的力度。
(二)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定》强调和重申严禁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搞权钱交易,有利于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能够有力促进党员干部严格自律工作深入开展。《规定》所列的行为,在过去的党内法规中虽有禁止性规定,但相关条款比较原则,没有明确规定定性量纪依据。《规定》提出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要求,明确和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拓展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视野和领域。特别是针对房屋买卖、证券投资、期货交易、委托理财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了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为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设置了“路标”和警戒线,对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廉洁从政行为,深入推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有利于关心、爱护广大党员干部。《规定》体现了爱护与约束,惩处与预防的有机统一,教育、制度、监督的有机统一。给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提供了一个自我教育,对照检查,强化自律的机会;对于开始出现苗头性问题的干部,提供了一个深刻反思,及早醒悟,悬崖勒马的机会;对于那些已经有《规定》所列行为的干部,提供了一个主动说清问题,坚决立即纠正,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政策界限一致,“两高”司法解释正式颁布实施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犯罪。在党内先行执行这一《规定》,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约束,也是向党员干部早打招呼,早作提醒,提高党员干部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同时,按照中央纪委要求,6月30日以前主动说清问题的可从宽处理,使存在一般违纪问题的同志有机会改过自新,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和保护大多数的精神,是中央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四)有利于深入推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当前,我市的发展蓝图已经绘就,任务措施已经制定,方向路径已经明确。实现省第九次党代会、市第二次党代会和市委二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确立的目标任务,关键在干部作风。按照省委和市委的统一部署,在开展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活动的基础上,全市正按照省委的部署深入扎实开展“富民惠民,改善民生”作风建设活动。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必须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规定》所列的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既是严重违纪问题,也是当前党风政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党委政府形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按照中纪委要求,对照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是过去治理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礼金、违规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煤矿、赌博敛财等专项活动的巩固、深化和延伸。通过狠抓典型,举一反三,刹风正纪,有利于更好地弘扬清正廉洁的作风,保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以好的党风带政风促民风。
二、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党委要按照省委和市委的要求,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同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市第二次党代会和市委二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同“富民惠民,改善民生”作风建设活动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采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务求取得实效。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一要抓好传达学习。及时召开会议传达贯彻,迅速把《规定》的全文、中央纪委、省委和市委的要求传达到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密切联系党员干部实际,通过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座谈讨论等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规定》的基本要求和精神实质,使贯彻落实《规定》成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按照省委和市委的要求,开展好集中学习,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分别和班子成员进行一次个别谈话,交流思想,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各级纪委把《规定》印制成册并附上学习回执,发放到每个党员干部手中,回执由纪委存档备查,以便督促检查和掌握干部学习情况。二要加大宣传力度。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党委宣传部门要运用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规定》的贯彻实施,宣传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危害,宣传党委政府反腐败的决心,使社会各界了解《规定》的基本内容、监督检举的方式方法,增强广大群众监督、检举违法违纪行为的信心和能力,为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要加强干部培训。要把《规定》纳入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党员领导干部了解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增强贯彻实施《规定》的自觉性。要抓好纪检干部的专门培训,使纪检干部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规定》,切实把《规定》作为执纪量纪的“标尺”,不断提高执纪执法能力。
(二)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按照中央纪委要求,凡有《规定》所列行为的要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6月30日前主动说清问题的可从宽处理。这一要求政策性、时限性很强,各地各部门要理解和领会其精神实质,对照《规定》认真做好对照检查和清理纠正工作,下功夫,动真格,求实效,确保人人受到教育。要有针对性地鼓励和动员存在有《规定》所禁止行为的党员干部,打消侥幸心理,克服抵触情绪,转变观望态度,珍惜和把握党组织给予的机会,在规定时限内说清问题并坚决立即纠正,争取从宽处理,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务必按规定在6月27日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市纪委。要把握政策界限,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立足教育、立足防范,准确理解、正确执行中央纪委确定的“从宽处理”的政策,对主动说清问题的,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目的。要把党员干部自查自纠的情况纳入干部作风建设,纳入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纳入领导干部报告有关事项、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三)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规定》传达、学习、宣传和自查自纠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纪委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协助党委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要把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作为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进行巡视。对《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认真解决。纪检机关在贯彻实施《规定》工作中,要注意剖析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对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工作中的好经验、积极主动自查自纠的好典型,要及时加以总结。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政策把握上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上级纪委。各级纪委要向社会公布工作联系电话,市纪委将派出督查指导组,对贯彻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四)坚决查处典型案件。在抓好学习教育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规定时限结束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与《规定》有关的违纪行为的信访分析、线索排查和案件查办力度。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向组织说清问题,特别是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要从严查处;对《规定》发布后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腐蚀贿赂党员干部以及伙同党员干部共同受贿的其他人员,要依法惩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纪,以案讲法。深入剖析典型案件的发案原因和制度缺陷,针对机制制度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查漏补缺,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减少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三、领导干部带头,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既要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又要带头学习好、执行好、遵守好《规定》,要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管好分管部门、系统的人,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
(一)要模范遵守《规定》。自觉把《规定》作为规范、约束自己从政行为的重要准则,敢于说向我看齐,从我做起,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真正做到不放松思想防线,不逾越道德红线,不触摸法纪高压线。既要严于律己,干净干事,清白做人,又要切实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醒、约束。《规定》所列的很多行为,都与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有关。一些人正是想方设法搞迂回战术,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身上打开缺口,突破防线,达到拉拢腐蚀的目的。因此领导干部不仅自己要学习好、执行好规定,也要向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明以是非,晓以大义,共同把好廉洁关,筑好防腐线。要慎重对待朋友交往,净化社交圈,对那些怀着个人目的来拉关系搞勾兑的人要保持高度警觉,更不能为了贪图享乐而去“傍大款”。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强化自控能力,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不为人情所扰,绝不利用职权谋取任何私利,绝不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任何好处,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
(二)要自觉接受监督。监督是一种有力的约束,有了监督,就会时刻检点自己的行为,审视自己的不足;监督是一种有效的预防,有了监督,就会多一份收敛,少一份放纵;监督还是一种真正的关心和爱护,有了监督,就会减少犯错误的机率,降低栽跟头的风险。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与《规定》相关的一些事项,要及时向组织说明,主动接受监督。要自觉接受班子内部监督,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坦诚相见,相互帮助,防止不良风气的侵蚀。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随着《规定》的广泛宣传,群众对相关问题的关注度将大为提高,客观上强化了监督力度。领导干部要时刻注重自己的公众形象,对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虚心接受,主动改正。要在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上下功夫,前移监督关口,延伸监督视野,拓宽监督渠道,保护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
(三)要带头敢抓敢管。在《规定》贯彻落实中,领导干部既是引领者,又是组织者、实施者。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手抓教育管理,一手抓典型查处,切实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对干部的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就是对干部的真正关心、真正爱护。班子和队伍中存在有严重违反《规定》问题的,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严抓严管,不护短、不掩饰,不回避。发现干部有苗头性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谈话,早打招呼、早作提醒,防患于未然,避免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要高度关注分管地区、部门的风气问题,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整顿,推动风气好转。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积极支持纪委抓好《规定》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注意发挥好纪委和派驻纪检机构的作用。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要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中共资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7年6月19日
主题词:反腐败工作 贯彻 《规定》△ 意见
中共资阳市纪委办公室 2007年6月19日印
(共印10份)